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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庆县机构编制委员会《议事工作规则》
时间:2017-12-27 15:51:48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余庆县编办

一、总

    第一条 为推进机构和编制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法定化进程,进一步严密工作程序,提高决策水平、行政效能和降低行政管理成本,依照《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中办厅字[2007]2号、黔委厅字[2003]9号、遵市办发[2003]19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通知》和遵市编办[2007]05号文件等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县机构编制委员会(以下简称县编委)是县委、县政府的议事协调机构,负责本县机构改革和机构编制管理的日常工作。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编委办)是同级机构编制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具体执行中央和省制定的机构编制政策以及下达的机构编制指标,综合管理全县各级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行业管理机构的职能配置、机构编制、人员结构、职级职数等项工作。

第三条 县编委实行主任负责制,坚持机构编制管理工作“一个部门把关,一支笔审批”的制度。

第四条 县编委组成人员要履行各自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勤奋敬业,忠于职守,公道正派,服务大局;艰苦奋斗,廉洁自律,以身作则,践行宗旨。

二、议事形式与范围

    第五条 县编委议事形式分为县编委全体成员会议和县编委主任办公会议。

第六条 县编委全体成员会议议事范围:

1、研究贯彻上级有关机构编制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以及重要决定,制定贯彻意见和执行办法。

2、审议以县编委名义形成的重要文件及相关材料。

3、审议县编委办提出的有关工作计划及计划完成情况的报告。

4、审议县委、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合署机构、部门管理机构和其他副科级机构、县法院、县检察院等副科级以上机构以及副科级以上事业单位和行业管理机构的设立、合并、撤销、更名及职能配置等有关事宜。

5、审议副科级以下行政、事业单位的设立、变更、合并、撤销等事宜。

6、审议全县各级党政群机关人员编制总体分配方案及领导职数、职级。

7、审议全县各级党政群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总体职能配置、人员编制、人员结构。

8、审议县乡党群政机关、事业单位年度控编补员计划总量和增加财政拨款的事业编制。

9、检查监督县级各机关、事业单位、乡镇机构编制的执行情况,并研究采取相应措施。

10、审议决定其他需要县编委全体成员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第七条 县编委主任办公会议议事范围:

1、讨论县编委全体组成人员会议的有关决议、决定的贯彻实施。

2、讨论向县委、县政府和上级编委的重要请示、报告。

3、讨论执行上级党委、政府和编制部门文件规定的机构编制管理事项。

4、审议决定县编委内部建设的重要事宜。

5、审议决定全县各级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政策性人员超编等事项。

6、审议决定其他需要县编委主任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三、议事程序

    第八条 议题的确定。

1、凡需提请讨论审议的议题,都必须经过周密的调查研究,材料翔实,建议意见明确。

2、提请县编委全体成员会议、主任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县编办负责收集、整理,送县编委主任审定后确定。

第九条 议事和决策。

1、县编委全体成员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由县编委主任决定随时召开。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也可由主任委托一名副主任召集并主持),出席人员为县编委全体委员,根据需要,县编办有关人员可列席。

2、县编委主任办公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也可由主任委托一名副主任召集并主持),出席对象为县编委主任、副主任以及与议题相关的编委委员和县编委办负责人。

县编委主任办公会议也可采取书面议事的方式。

3、议事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在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由会议主持人归纳集中。会议允许保留不同意见,但对已形成的决议所有参会人员都必须坚决执行。对争议较大的议题应暂缓作出决定,由县编委办负责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提交议定。

4、会议凡需形成纪要的,由县编委办统一承办起草事宜,由会议主持人负责签发。


四、机构、编制审批程序

    第十条 县级党群机关、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机关设立、变更、合并、撤销正科级以上事业机构、副科级以上行业管理机构、部门管理机构、挂牌机构、合署办公机构、派出机构、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机构、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有关部门应向县编委报告。由县编委办统一组织调研论证,提交县编委会议审议,按规定程序报市编委办审批,报省编委办备案。

第十一条 县直各机关、科局、乡镇凡设立、变更、合并、撤销股级机构(含股级内设机构)或加挂牌的,有关部门应向县编委报告,由县编办统一组织调研论证,提请县编委会审议决定,报市编办审批。

第十二条 设立、变更、合并、撤销各类学校,应向县编委报告,由县编委办会同有关主管部门组织调查论证,提请县编委会审定后,报市编委办审批。

全县各类中小学校编制原则上每3年核定一次,教师编制使用计划每学年核定一次,有关部门应严格按照有关政策规定的比例进行测算,报县编委,由县编委办组织调研论证、审核把关,提交县编委会审批。

第十三条 县乡各级行政机关、财政拨款事业单位年度空编补员计划总量和凡设立、变更机构需增加财政拨款事业编制的,有关部门应向县编委报告,由县编委办统一组织调研论证,提交县编委审议,报市编委办审批。

第十四条 县直各机关单位凡空编或因当年人事变动减员,需新调进人员的,在编制限额内,应向县编委办提出进人计划申请,由县编委办审批。


五、编委办公室工作

     第十五条 县编委办是县编委的常设办事机构,既是县委的工作部门,又是县政府的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负责县编委的日常工作。县编委办实行主任负责制,副主任对主任负责。

第十六条 县编委办工作职责: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机关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以及机构编制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研究拟定县乡机构编制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统一管理县乡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机关,人民团体机关的机构编制工作。

  2、研究拟定全县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总体方案;审核县委各部门、县政府各部门和乡镇的机构改革方案;指导、协调全县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以及机构编制工作。

  3、审核和协调县直机关各部门的职能配置、调整及职责划分;协调县直机关各部门与乡镇的职责划分。

  4、审核县委各部门、县政府各部门的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等事项;审核报批县、乡党委政府部门领导职数和乡科级机构设置及领导职数限额;负责县乡机构编制分类;分配下达县及乡镇部门事业人员编制。

  5、审核县人大、县政协、县法院、县检察院和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6、研究拟定全县事业单位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总体方案;研究制定本县事业单位的编制标准和人员结构比例;审核报批县委、县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方案;审批县直机关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职责范围、人员结构和领导职数;指导、协调县乡事业单位管理体制改革、机构改革和机构编制管理工作。

  7、负责全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建立和实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制度;承担全县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和年度检验工作;依法保护核准登记的事业单位有关登记事项的合法权益;监督事业单位执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情况,查处违规行为。

  8、监督检查县乡机构编制执行情况,查处违规行为;负责县乡机关和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证的核发、年审换证、统一编码工作。

  9、承担县乡机关和财政拨款事业单位统一发放工资的人员编制和实有人数的审核工作,负责县直机关目标管理奖金发放人数的审核工作。

  10、报批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年度编制使用计划。

  11、承担县委、县人民政府和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及省、市编委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县编委办办事方式:

1、有关部门向县委、县政府呈报的有关机构编制的请示,经县委、县政府领导同意,由县委办、县政府办转县编委办提出拟办意见,提交县编委会研究;向县编委呈报的有关机构编制的请示,由县编委办直接受理,提出拟办意见,提请县编委会审定;其他有关机构编制的事项,县各机关、事业单位向县编委办请示,由县编委办研究确定。

2、县委、县政府和上级编制部门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机构编制事项,县编委办可以按有关程序直接办理。

3、按规定程序办理人员、编制的核增核减,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等事宜,实行基础台帐管理。


六、决策的实施

     第十八条 凡经县编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由县编委办主任统一安排,分管副主任具体组织实施,并按照岗位职责分工,及时报告实施情况。

第十九条 县编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凡需行文的,由县编委办拟稿,经县编委办主任核稿后,呈送县编委主任签发文件实施。

第二十条 实施中如遇特殊情况,需要更改会议决定的,应召开相应会议重新讨论决定。但对上级已有文件规定的事项,县编委办可经县编委主任同意,通知有关方面作出变更或调整。


七、保密纪律

    第二十一条 凡参加会议人员应严守会议纪律,保守党和国家秘密,凡需保密的事项公布前均不得对外透露,包括家属、亲友等。也不得传播与会人员的发言以及不同意见。

第二十二条 未经批准,个人不得在报刊上发表涉及机构编制工作秘密的文章;讲话、作报告、对外活动,不得涉及尚未公布的机构改革方案、机构编制执行情况。


八、文件的审签与报批

    第二十三条 凡涉及全县机构编制审批、机构编制及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政策性文件、机构改革重要文件、方案或重大问题向上级的请示等,以县编委会名义下发或上报,由县编委办公室拟稿,县编委办主任或副主任审核,县编委主任签发。

第二十四条 县党政群、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机关,议事协调机构、直属事业机构及乡镇机构改革的“三定方案”,有关单位报县编委办审核,经县编委会研究后,报送县委县、政府审定,以县委办和县政府办的名义对外行文。以上单位中途职能调整和其它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方案,有关单位报县编委办审核,经县编委会审定,以县编委办的名义行文。

第二十五条 凡涉及县编办开展调研,加强机构编制工作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指导性文件、工作报告、请示、批复等;县编委会议定的一般性事项需行文的,以县编委办名义对外行文;报送上级审批回来事项的对外公布,一般以县编委办名义通知。以县编委办名义的行文,由县编委办主任签发,也可经县编委办主任委托,由副主任签发。


九、附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如有与上级机构编制部门颁布的规定不符的,按上级机构编制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由县编委办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规则公布后,县编委以前的有关规定自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