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变更登记的事业单位,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
根据变更事项的不同,还应当提交其他相应文件:
(一)变更名称的,提交审批机关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二)变更住所的,根据住所权属的不同,住所证明的提交分为以下4种情况:
1、属自有房产的,出示房屋产权证明并提交其复印件。
2、属租赁房屋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出示有效期内租期一年以上的租赁合同并提交其复印件。
3、属无偿使用他人房屋的,出示房屋产权证明、提交其复印件,并提交房屋所有者的授权使用证明。
4、属无偿使用他人租赁的房屋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和房屋租赁者的授权使用证明,出示租赁合同并提交其复印件。
(三)变更宗旨和业务范围且内容涉及资质认可管理或者执业许可管理的,出示相应的资质认可证明或者执业许可证明,并提交其复印件。
(四)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提交《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申请表》、法定代表人被免去行政职务的文件、申请登记的拟任法定代表人任行政职务文件和身份证的复印件。
(五)变更经费来源的,提交经费来源变动的证明文件。
(六)变更开办资金的,提交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七)变更举办单位的,提交举办单位变动的证明文件。
提交的文件原则上应为原件,若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具原件,必须在复印件上加盖印章。
变更登记必须遵循下列程序:
(一)申请。
1、领取《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及其他表格。
2、填写表格。
3、提交所填写表格和其他应提交的材料。
(二)受理。